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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公民回国检查艾滋病质询质检总局

翟华

  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了一个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由局长签字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
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
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
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比较第九条与第十一条,可以看出外国公民只是在申请来华居留时才需要艾
滋病检测,不包括来华旅游、出差的外国人,也不管外国人在境外居住的年限。
而中国公民不论是否回国定居,只要是在国外居留超过一年就要检验艾滋病。这
样的规定歧视本国公民,难道中国公民比外国人更具有“高危人群”的特质吗?

  再看第九条本身,凡是中国公民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就要检测艾滋病,那么
是否回国定居、短期探亲、旅游都需要检测艾滋病?在回国一个月内进行检测,
如果短期回国不超过一个月是否就不需要检测?在境外居住超过一年,但是一年
内多次回国是否需要重复检测?每次检测有效期为多久?中国国籍的儿童是否也
需要检测艾滋病?检测费用是否由国家负担?

  本《管理办法》的第一条宣称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艾滋
病防治条例》是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字
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
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
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
检测”。国务院规定的这个自愿原则,当然应该适用于回国的中国公民。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行规定中国公民回国“应当”检测艾滋病,是否违反了国
务院的条例?

  综上所述,《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而且违反更高位阶的国家规定,歧
视本国公民,且缺乏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所以就以上问题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依法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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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S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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