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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锤子手机做违法虚假广告

                        ·方舟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锤子手机的厂商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
册,但其公司经营地为位于北京朝阳区摩托罗拉大厦。此前已有网友向北京工商
局朝阳分局举报锤子手机的广告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我不清楚像锤
子科技公司这样公司登记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应向哪个工商分
局举报,故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请转到属地工商所进行调查、处理。

  锤子手机的广告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锤子手机官网刊登
的网络平面广告称:“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世界顶尖的设计”“一切都是最
好的”“一个无可比拟的杰出作品”,且不说这些说法都是违反事实的(对此已
有众多文章揭露),它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锤子手机在宣传时肆意贬低同类产品,违反《广告法》
第二章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章第
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
的不正当竞争。”

  锤子手机的上述广告、宣传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广告科进行了咨询,但是,
广告科工作人员表示,答复不了,该工作人员声称:“第七条有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但是这三个词应该没有您刚才说的这个用语吧。直接给国家工商总
局问这问题,因为这个我们答复不了您,《广告法》是国家局颁发的。”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527/n400092742.shtml )

  朝阳分局广告科工作人员的这个答复令人惊讶。他对《广告法》的理解竟然
是只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而不禁止使用其同义词,
把“国家级”改成“世界级”,把“最高级”改成“顶尖”,把“最佳”改成
“最好”,他就认为可以用了?这显然是对《广告法》的误解。《广告法》只是
列举三个用语来说明禁止使用表示最高级别的广告用语,而不是只限于这三个词。
广告科工作人员对《广告法》如此无知,难怪现在虚假广告泛滥。

    在我在微博上非正式举报锤子手机做虚假广告后,锤子手机的官网刊登的网
络平面广告悄悄改了用语,改成:“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世界级的工业
设计”“一切都是顶配的”,但是仍然是换汤不换药的虚假广告。因为很显然,
既然《广告法》禁用“国家级”等用语,那么比“国家级”更强的“全球”“世
界级”当然更不能用。“顶配”也是表示最高级别的用语。而其网页链接中仍然
继续使用“现在预订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

  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自称,锤子手机发布6天已预售6万部,可知其虚假
广告产生了重大影响,已造成严重后果,工商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行动,制止、
处罚其违法行为。

举报人:方是民(方舟子)
2014年5月27日

(XYS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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