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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医疗过程中的签名——回《医生缺德——推卸责任的恐吓签名》

  作者:hybyb

  激流一代写了一篇文章《医生缺德——推卸责任的恐吓签名》,用三个例子
加点评的方式谈了自己对医疗过程中签名的看法,认为这些做法是“缺德”,本
人不敢苟同,反而认为是目前医疗环境下医生自我保护的最佳范例。

  第一个例子是有关药品安全的,这个又恰恰是血液制品,在实际中要求甚多,
管理也比较复杂。医生要求患者家属签署一个同意书,这个就“缺德”了?在目
前医院没有能力对药厂和血站的产品进行检验、药品监督部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
医院不得已而为之。前一段时间轰动全国的假“亮菌甲素”,致使多人死亡和致
残,医院不也被判赔钱了吗?中国的法律就这样,医院也就只能这样要求。还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有这样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对于“人血清球蛋白”这种特
殊药品,医生自然要特殊说明,由此可见,医生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
不这样 做,就是违法。

  第二个例子就更加牵强了,病人不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也就是说医生不能
按照自己的想法给患者看病,当然要留下证据,这种证据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是非
常重要的。你自己写上患者怎么怎么,人家会承认吗?这个和许多合同一样,甲
乙双方意见不同,被迫妥协时,自然要签字为据。另外,就这个具体疾病来看,
的确有口服降糖药导致低血糖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告知不到位,还是比较容
易出纠纷的事情。要知道,出一次纠纷,就意味着要赔很多钱,医院会出,医生
也要出。反正赔的不是法院和卫生管理部门的钱。

  第三个例子更是有些滑稽了,内容自相矛盾。既然“已经证实了多发性脑梗
塞及萎缩,患病的部位已十分明确,诊断也十分清楚,家人也已久病成医,对医
生的诊断治疗也心中有数”,为什么还要去医院看病呢?为什么专门找专家看呢?
无非就是想有什么新的发现,让患者早日康复吧,真不巧,专家的意见是做腰穿,
化验脑脊液,患者家属自觉风险大,不愿做,还磨不开面子,反过来把专家痛骂
一顿。

  通观这篇文章,充斥着作者对医生的不满,用了许多情绪化的词句,比如
“家长被吓得不知所措”、“恐吓病人签名负责的缺德事件”、“这位专家立即
恶狠狠的说”。

  其实说白了,医疗过程中的签名,就是医方对患方进行告知后的证据,医方
尽自己责任,告知患方有没有风险、什么样的风险,患方对这种风险进行认可之
后才会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在患方不认可这种风险医方就进行有风险
治疗的可能。如果连这样的签名都认为是医方对患方的“恐吓”,医方“缺德”
的话,那就是要求医方承担全部风险了,这种情况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
除非有人发明出了能够长生不老的人参果。

  请摆正心态,正视医疗过程中的签名,承担患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方舟子
按:激流一代是广州一家著名三甲医院的主任医师】

(XYS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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