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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拭目以待:对《一点疑惑:东方文化出了什么毛病?》的补充

  珈仁

  我上网一向只当潜水员,不在网上发表言论,原因当然还是想继续安稳地吃
自己的饭,而不成为亲友的拖累。一来,我在家上网;二来,我自认是大嘴巴。
这段时间负有文债,偏偏困顿已久,连手腕都僵了。为了找找写东西的感觉,读
了新语丝的一篇文章后,当即写下几句感慨:《一点疑惑:东方文化出了什么毛
病?》。承蒙新语丝不弃,次日居然发于论坛。因是随感,自然想补充的不少,
尤其是看了该日新语丝的更新内容之后。

  在那篇随感里,我讲到了何美欢女士的故事。突然想到,即将于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2条也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谈别的,还说仲
裁队伍吧。现在内地依1994年《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不下185家,总共仲裁
员少说也有两三万之众。其中,公务员不在少数。尤其是前述《公务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
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
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
理。”这样,仲裁员中的公务员数目会更多些。毫无疑问,公务员中藏龙卧虎,
适合做仲裁员的不在少数;仲裁是一项公益事业,公务员热心公益也应鼓励。但
是,热心公益并不需要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是否每个公务员仲裁员都能像何女士
那样呢?拭目以待!

  从以往的经历看,不敢乐观。

  然而,不乐观的结果确实让人气馁。这又得回到我的疑惑上来。在我国,无
论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资格条件,还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的资
格条件,在世界范围内都算是高的。《仲裁法》第13条还明文要求仲裁员须“公
道正派”。拥有双重身份的,若还不能像何女士那样为法律文化所化,说实在的,
就算你没干人们常常诟病的“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那种丑事,恐怕也距腐败
不足一米远了。话虽如此,我也知道,这种情况在中国还不是人们谴责、法律追
究责任的对象。但是,不正是这种正常土壤的存在,才导致中国人要么是腐败分
子,要么正走在通往腐败的大路上!

  也就是在2005年8月27日的信语丝上,我看到了身兼45职(很多是拿钱的)
的蒋民华院士的事。这已经不是“两头跑教授”了,恐怕只有孙悟空的72变才能
胜过他。

(XYS200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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