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 (2005年5月13日上午开庭)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剑 代理人联系电话:13520120269 被调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一)上海市公安局2001年9月16日编号为:(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 号立案报告表。 (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零售业务处2001年10月18日致上海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总队的鉴定书。 (三)上海市公安局将(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号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犯 罪嫌疑人(邵连华等人)释放的理由。 (四)上海市公安局2001年9月16日编号(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号金 融凭证诈骗案是否已经被撤销。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公安机关拒绝公民或律师对有关刑事案件档案资料的调查。 要证明的事实: (一)“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的真实性。 (二)“金娣存款”骗局是否存在。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 集相应的证据。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XYS200505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