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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

(2005年5月13日上午开庭)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剑
  代理人联系电话:13520120269

  被调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一)上海市公安局2001年9月16日编号为:(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
号立案报告表。
  (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零售业务处2001年10月18日致上海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总队的鉴定书。
  (三)上海市公安局将(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号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犯
罪嫌疑人(邵连华等人)释放的理由。
  (四)上海市公安局2001年9月16日编号(2001)沪公经一立字第0051号金
融凭证诈骗案是否已经被撤销。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公安机关拒绝公民或律师对有关刑事案件档案资料的调查。

  要证明的事实:

  (一)“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的真实性。
  (二)“金娣存款”骗局是否存在。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
集相应的证据。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XYS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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