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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传国雇凶案的自然法判决

  作者:司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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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v.v1.cn/dyzstx/2010-11-5/1288924273805v.shtml

  【肖传国案子,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真伪问题,也不是什么学术成就的高低
问题,更不是性格不和两个男人江湖打杀的问题,而是良心与黑心,文明与野蛮,
斯文与堕落的对决。】
  【注定要给全世界华人留下“最具创意恶劣印象”的肖传国先生,在庭审与
审后的表现很亢奋,他也上诉表示对判决不服:“我就是故意伤害,我就是故意
伤你,怎么了?”“没有打出轻伤来,法院不应该判我,应该放我出去。”】
  【现在,肖传国身陷囹圄,方舟子则照例出书、写作、上电视,优哉游哉。
肖传国所受到的真正惩罚,是在水银泻地般人们审视的目光中。即使回到校园,
他也不是什么赢家,身败名裂的滋味,他注定要品尝一辈子。】

  前几天,方舟子遇袭案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
对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有人问我对这个判决有什么样的看法,我回
答说,如果我也会像小布什那样耸肩,会耸起双肩表示无奈。

  本以为,有足够时间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法
院会就这个问题有更多的思考,进而作出改变。现在,这个希望落空了。
  法律,有两种讲法:一种讲法条;一种讲法理。

  什么叫法理?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理论根据,系指形成全部法律的基本精
神和学理,亦即法的渊源。

  法条再复杂,总有法律规定不到的地方,总有产生歧义的地方,而法理可以
补充法律的不足。就是说,在法律不能讲清楚的情况下,应该把法理作为最后适
用的法源。
  什么叫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说白了,就是法律无规定者,依照习惯;而无习惯者,依照法理。当然,法
学复杂,有的西方学者坚持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
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这个没必要深究,
我只是坚持一种观点:当多如牛毛的法律条文本身不能讲清楚一件事情,进而做
出正确判定的时候,惟有寻觅法理的解读,法理的重要性,此刻不言而喻。

  法理之上,英国人有个自然法概念,我们中国人有个天地良心概念,我们有
个天理的概念。

  西方哲学家曾经认为: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
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即所谓道德律与自然律的一致性问题。而依照自
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
思量。

  就是说,无论是中国外国,都有一个近似的说法——对一个事情的判断,不
能仅仅停留在具体法条的层面上,而应该用更高的正义的伦理体系(自然法、法
哲学、天地良心等,在我看来都是一个意思)来衡量一件事情的正确与否。

  肖传国在自己的科研成就宣传上造假,并利用那个并不成熟的理论给1000多
例患者做手术,结果导致那么多患者新的伤残,肖传国反而雇凶去伤害揭发自己
的打假人方舟子。一个教授博导,以这样的做为,不仅斯文扫地,而且突破人伦
底线,堕入江湖黑社会老大老二的境界。没有偏见的大多数人,在事实面前,大
都会同意这个判断。如果这个判断大体不错,那么,给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的轻
微的判决,将会导致肖传国逍遥于法外,逍遥于法内,招摇于世,神气活现。这
等于用法律判决来鼓励更多的人学习肖传国,推广肖传国模式。

  这是个不好的判例,开了一个坏头。

  案子如果不破,那些准备继续加害于方舟子的人还有所忌惮。现在肖传国大
哥的案子判下来了,如此之轻微,儿戏般草率。如果很多人开始模仿肖传国也这
样动作起来,岂非严重扰乱公序良俗?
  因此,当我们把这件事情放到整个社会大背景下,以超越于法条的“法理”、
“法哲学”、“自然法”、“天地良心”境界,来理解这件事的时候,就会发现
如此判决大有问题。所以,判决既出,人们的那些纷纷议论,那些错愕、吃惊和
不解,并非都没有道理。

  纯粹从法条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做一点分析。

  对肖传国的行为,二方主张他是“雇凶杀人”,或许肖传国有这样的主观动
机,但在法律上要拿到主观动机的证据,这是很难的。肖传国只承认“我只是要
吓唬他一下”,你怎么能拿到证据,证明肖传国雇凶杀人?肖传国雇的人都是累
犯、惯犯、有前科蹲过大狱的,他们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一口咬定,“就是教
训他一下”,“吓唬他一下”。如此前提下,故意杀人、雇凶杀人,当然不成立。

  那“故意伤害罪”是这个意思吧?

  从法条上说,这里遭遇一个困境,我们的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有一个要件——被伤害者要达到轻伤。方舟子那个腰上那几个小红点充其量是轻
微伤,而方玄昌当时被打得很厉害,皮开肉绽,血管破裂,大量失血,出现准休
克症状。遗憾的是,他跑到医院后醒过来了,到了医院血已经流完了,血小板起
作用啦。医生处置他伤口的时候,没再流很多血,能说话,很清醒。当时方玄昌
猝不及防,没有条件完整记录当时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医院的病例记载很乱,至
少不完整,当后来找到这个医生的时候,医生根据不完整的病例记录,无法证明
轻伤,只能定为轻微伤。

  再来看“寻衅滋事罪”,按照法条来说,这个法律条文并不合适。寻衅滋事
主要是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损害的主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可是这件事直
接的目标是方舟子本人,是方玄昌本人。所以这个条文并不适合。即使这样并不
适合的法律条文拿过来勉强借用的话,寻衅滋事罪最高也可以判5年,为什么要
判肖传国只5被判个半月呢?方舟子跟我说“这个判决太体贴了”,体贴到肖传
国教授的位置依然可以保留,5个半月出来肖传国可以接着当教授。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种处罚5个半月,不到半年,回去当教授是没问题的。
  注定要给全世界华人留下最具创意恶劣印象的肖传国先生,在一审之后的表
现愈发亢奋,他也上诉表示不服:“我就是故意伤害,我就是故意伤你,怎么
了?”“你没有打出轻伤,法院就不应该判我,应该放我出去。”

  肖传国的说法,从纯粹法条角度上来分析,并非不成立。但是,一个斯文人
如此嚣张,只把法律条文作为武器来使用,不讲一点天地良心,没有任何愧悔之
意,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社会风气在这样的极具传播力的案例的导引下,将
会迅速生出一堆暴戾之气泄愤案子,如此这般岂可怕?

  有鉴如上分析,我们最终应该怎样看这个问题?

  当然要继续相信法律,依然要真心拥护依法治国。因为依法治国,并非等同
于法条主义。

  现在,肖传国身陷囹圄,方舟子则照例出书、写作、上电视,优哉游哉。肖
传国所受到的真正惩罚,在无处不在的人们的审视中。即使回到校园,他也不是
什么赢家,身败名裂的滋味他注定要品尝一辈子。

  现在,另外一个案子正在进行当中。郑州的二七法院,正在审理一百多名按
照肖传国的所谓肖式反弧理论被做手术致残者的家属状告肖传国的案子。如果起
诉成功的话,肖传国够喝一壶的。手术费一个人是3万左右,一百个人就300万。
若干年来,肖传国做了1000多例手术。

  肖传国案子,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的真伪问题,也不是什么学术成就的高低
问题,更不是性格不合两个男人江湖打杀的问题,而是良心与黑心,文明与野蛮,
斯文与堕落的对决。对决的结果,在世人心里,早已经有了分晓。

  这就是自然法的判决。

  (写此文于肖传国袭击方舟子方玄昌案二审判决当日)

(XYS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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