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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电视台发布广东宏兴息喘丸违法广告

  作者:伯颜明远

  本人伯颜明远于2009年8月2日14时至15时之间在云南电视台2频道观看了广
东宏兴息喘丸的广告,请广东宏兴息喘丸生产厂家和云南电视台正面回应两个问
题:

  1、广东宏兴息喘丸生产厂家号称息喘丸是由三百多年历史的宏兴药厂生产
的,经临床多年验证后,疗效确切,不易复发,那么请厂家向社会公布科学严格
的临床验证报告,经多少年临床验证,多少人临床验证,以证明“一盒不咳,两
盒不喘,三个月根治老咳喘”的结论。

  2、宏兴息喘丸的广告采用记者采访患者的形式,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条款。同
时,宏兴息喘丸的广告请医生、患者说明药效,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第十四条,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XYS20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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