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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第一篇论文

  作者:许绍吉

  引言:你会感兴趣么?

  现在国内的学术打假,正是兴旺之时。揭露出来的抄袭、剽窃之事也有不少。
这倒也激起了我对往事的一些回忆,愿意在此谈谈自己的经历,算是凑凑热闹吧。
也算是吐一吐多年来郁积在心中的一口闷气。

  这一件事,知之者不多,大约也就是有关的几方和几个朋友。但涉及的面却
广,可以说是三方四地。哪三方?上海师院学报,江西大学学报和科学通报。作
者分别来自上海,江西,山东。另有一地是河南的一位中学教师,自费出版了一
本小册子,也有相同结果。所以,至少有三人同时得到了相同结果,也算是一科
坛趣事吧。

  这一件事,同时涉及到两位大人物:华罗庚先生和潘承洞先生。说是涉及华
罗庚先生,是说华先生的著作中引用了一个错误的结果,倒也无伤其大雅。而且,
本文所叙种种,正是由于这一引用引发的。所以我想,这一引用,正是功莫大焉。
至少有三人是感谢的。至于潘先生,难免有训徒不严之嫌。而这一件事所反映的
人性之卑劣,却又非一般常人所能想象。

  说起来,很多人都有过恋爱的经历,而且不止一次。但是如果问到哪一次恋
爱最刻骨铭心,恐怕很多人会说:初恋。我也正是如此。虽说迄今为止,多多少
少也发表了一些论文,但要说起哪一篇是我的最爱,则我会毫不犹豫的说:第一
篇。它正是我的初恋,由此开始了我的学术生涯。

  论文的出世及其曲折的童年
  还是从头说起。七七年是一个值得中国人怀念的时代。科学之风吹遍了大地,
其后,陈景润先生的努力和徐迟先生的介绍,数学皇冠上的明珠引发了多少人的
激情。而我,正是其中的一个。

  于是,拿起了大部头的<数论导引>就啃。书倒没有啃掉多少,啃掉的也就是
闵嗣鹤先生的<初等数论>。不过倒是啃出一点味道来了。书中提到了下面的问题:

  “已知 n2-n+17 当 0≤n≤16 时皆为素数。又 n2-n+41 当 0≤n≤40 时皆
为素数。最近,Beeger算出:

  n2-n+72491 当 0≤n≤11000 时皆为素数。此建立一极有趣味之问题。任给
一数 N,可否求出一数 p,
  当 0≤n≤N 时,使n2-n+ p 常表素数。”

  于是化了一点力气,得到了下面结果:


  n2-n+ p 如果当 0≤n≤sqrt(p/3) 时常表素数,则当 0≤n<p 时常表素数。

  譬如,p=72491,则sqrt(p/3)约为156,也就是说n2-n+ 72491 当n≤156时
常表素数就能推出当n≤72490时常表素数。

  当时确实是很兴奋的。这就是说,我把Beeger的结果提高了一步,证明了
n2-n+ 72491 当n<72490时常表素数。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结果。

  当时,可以说是踌躇满志,一篇稿子,投给了<数学学报>。

  紧接着就是恢复高考。很多当事者可能还记得,当时大年龄青年,主要是老
三届,报考,还需提供"可资证明的材料",证明你确实对报考专业有兴趣和特长。
当时几个朋友称之为"裤子",因"可资"与"裤子"之音相近。当时见面常问"裤子
有没有?"我便把这一篇论文当成了我的"裤子"。后来考上了上海师院,这才知道,
原来上学是不用穿裤子的。

  于是把论文交给了我的代数老师沈明刚,结论是结果正确,证明完整。其后,
逢学校二十周年大庆。上海师院建校于1958年。文革中五校合并,文革后重新分
开。作为文革后的首次校庆,当为盛事。当时系里的学术报告,我的论文亦列其
中,确有受宠若惊之感。可旋即又有点忿忿了。报告是分组的。原先我的报告放
在代数组,可临时说是代数组论文太多,把我的报告移到教材教法组去了。

  结果正确怎么样?证明完整又怎么样?寄出去的稿件如同泥牛入海。我写了一
些关于稿件的杂记。有如下记录:

  一个朋友说他的亲戚认识北师大数学系的老师,马上誊写了送过去。
  托人送到了华师大。
  挂号信也寄给复旦大学。
  给陈景润先生寄了稿件。
  一直到写信请方毅先生帮忙。

  得到一些什么结果呢?

  石沉大海是最多的。
  我不搞数论。
  这位同学能写出这样一篇文章,很不容易。云云。

  记得当时看到交大有一位老师是专门搞数论的,于是登门拜访。当时正值暑
假,冒着炎炎烈日,蹬着自行车,情景仿佛犹在眼前。结果是吃了三次闭门羹。
第一次被门卫挡驾"今天不接待。"第二天去,人不在,留了纸条,没有回应。过
了一星期再去,听说他正在上课。这下可好,可以见到他了。于是到办公室,办
公室说他在分部,于是赶到分部,分部说他去了总部,再赶到总部,总部说他回
家了。几天后,收到了一封客气的来信。

  至此,当时的热情也就渐渐冷却了。

  其后代数组有老师要去山东开会。说是你的论文也没有一个结果,就乘此机
会托邵品琮(还是潘承洞老师?忘了)老师看看。对我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然
而,也没有什么回音。

  总算是找到了婆家,尽管家境并不显赫
  当时<上海师院学报>复刊,于是投给了校刊。毕业后留校工作。得到的消息
是,将在第一期刊登,这心里便又高兴了。

  其后,又得到消息,说是不用了。为什么不用呢?这原因真叫人哭笑不得。
当时学报的编委有各系的老师,包括数学系,物理系。我们数学系的老师提出,
物理系的一篇稿子不怎么样,就不要用了。学报为了搞平衡,就从数学系也抽掉
一篇。而这抽掉的,便是我的论文。

  记得当时在校园里,碰到我系的系主任龚伦超先生。当时好像已经退休了。
我便把此事告诉了他。龚先生一直对我关爱有加,当时问我:"要不要我去跟学报
打声招呼?"我当时回答:"不用了。如果我这一辈子就写这一篇论文,则我今天无
论如何求你去说一声。可人生的路长着呢。今后的学问还得做下去。一篇论文算
不了什么。就不用说了。"时至今日,对当时的豪情壮语犹感自豪。

  也不知龚先生有没有去讲话,反正是第二期上还是登出来了。

  其后,又遇到了两件事。<数学学报>把四年前的稿子退还过我。退稿理由你
是绝对想不到的,既不说对,也不说错,而是:"当时的审稿者已经离开,故将原
稿退回。"不过,我当然并不在乎。

  系里的一位老师转交给我一封信,因为里面提到了我。他说:"信你就保存着
吧。我也没用。"于是此信便留在我处了。信是山东大学裘卓明先生写的。全文
如下:

  XX先生:您好!

  我是裘卓明,是您的学生 (60年师院数学系毕业)。

  82年年初邵品琮先生出国前,给我转来许绍吉的文章。很抱歉,拖了一年,
最近才有空抽看了一下。文章的主要结论是对的,证明亦未发现大问题。只是文
章的结果与二年前我审阅过的刘逢绥同志(江西南昌五金进出口公司)的一文基本
相同(该文好像在一份较低杂志发表)但可以看出,许的一文是独立作的。不过这
样意义就不大了。故只好将稿件寄回。

  我目前仍在潘承洞先生手下搞数论,只是身体极端不佳,可工作还较重,所
以一直穷于应付。有点小小的工作也应归功于潘先生的指导了。同时师院老师给
我打下的数学基础也是重要的。不多写了。

  您的学生裘卓明

  信中说“将稿件寄回”是不确的,信中没有夹稿件,他也从来没给我写过信,
何论“将稿件寄回”?这当然不是什么要紧事,我也不会在意。连这封信我都不
在意,因为我的文章已经发表了。不过借此知道还有别人也在做此工作,也得到
相同结果。我想法与江西的刘先生联系上了。刘先生的文章于82年发表于<江西
大学学报>,可说是同时。刘先生路过上海,曾来我处探望,我留他吃了一顿饭,
可说是相谈甚欢。

  我还曾留意到河南有一位中学教师,自费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其中也给出了
这一结果及其证明,只是现在手头一时找不到这本小册子。算起来,应该说有三
人几乎同时得到这一结果,也算是科坛趣事吧。

  咦,这孩子怎么和我的孩子这么相像
  84年时,一位老师告诉我,<科学通报>上有一篇文章和我结果类似。我当然
感兴趣,一查,果然相似,再一看,作者也似曾相识,正是裘卓明。这下,诸位
可以想象我的感觉了。

  于是我给<科学通报>写了一封信。信很短,就说了三点:

  一。两文结果类似;
  二。裘文在我的文章发表后两年发表;
  三。裘先生看过我的文章,有信为证。

  <科学通报>把我的信转给裘先生。裘先生给<科学通报>写了回信,<科学通报>
又把信转给了我,算是对我的答复吧。读者在看了上面所说之后,肯定感到好奇:
裘先生能怎么解释呢?真是不看不知道,想也想不到。裘先生的信一共有两封。
全文如下:

  科学通报编辑部:

  关于我在您刊发表的"关于多项式表素数"一文,现作如下说明。

  1。早在61年我就对华罗庚教授在"数论导引"中所提的,其中包括"多项式表
素数"等问题发生兴趣,直至79年就得到了文中定理1、2、3等结果,并在1981年
3月的山大校庆科学报告会上报告了摘要。当时曲阜师范学院的邵品琮教授也正
好在场。承洞先生是因中间有事出去了。而在一年以后(即82年春)邵品琮先生才
转给我上海师院许绍吉的文章。这些重要事实请编辑部向邵先生作进一步调查核
实。

  2。我文中的主要结果之一,即定理2是直接从定理1得到的,而与此相应的
许的命题3则是用不同的方法(从其命题1、2)得到的。其证明繁素,但主要结果
相同,并与江西刘逢绥的结果相近。这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因为XX问题的
性质以及都参考了相同的文献,所以所用的数学工具以及方法本身并不有实质上
的差异,所以结果和方法自然类似。

  3。我文中的定理4与许文中的命题6也不完全一样。而且许文中命题4和命题
6都有严重错误。我特地查阅,我对许文的审查记录如下:
  "p,p+2,p+6,...中连续pi个数中必有能为pi整除者"。此结论不对。因为

  p≡p+pi(pi-1)(mod pi),故 p,p+2,p+6,...p+pi (pi-1) 这pi个数不能构
成模pi的完全剩余系,故命题4的证明自然不能成立。(但可用他法证得,在此从
略)。

  命题6则是从尚未证明的命题4得到的,故也不能成立。

  许文中尚有其他很多笔误,但并不影响结果,在此从略。

  4。从我与许二文看,结果与方法并不尽相同,有相同处,但也是独立得到。
但我文中的定理4等方面还是受到许文的影响,而且二文各有长短处,故我曾考
虑与许合作联名全文发表,但经与上海师院我的老同学(也是许的老师)那里了解
到许的一些情况以后。我就决定单独发表我自己的那一部分,但当时我并不知道
"许文"已在上海师院82年第二期摘要发表。XX单独发表,这样在处理上,方法上
确是欠妥,并且也给编辑部带来不少麻烦,在此深表歉意。我的看法妥否清指正。
此致
  敬礼

  山东大学数学系
  裘卓明 1985。2月

  科学通报编辑部:

  潘承洞先生看了我给贵刊写的"说明",提出几个问题,今作以下补充说明。
(关于"多项式表素数"一文)

  1。因我系无上海师院学报,故到现在,我才从承洞先生那里得知,许绍吉
一文摘要(未证明)已在上海师院学报(82年)发表。但被我审阅的原文(82年春邵
品琮先生转交给我),他的四个主要结果中的二个,即命题4、6是错误的。

  2。由于我文中定理1、2、3早在七九前后得到,方法又不同,定理4又与许
文中相应命题6不同,所以我自己单独发表自己这部分结果当然是可以的(虽然在
某些方面受到许文的一些影响)。但我确曾考虑过与许联名发表的问题,但从上
海师院那里了解到与许"不宜合作"以及其他关于他个人的一些情况(略)后。我才
单独发表的。但这样确给编辑部带来不少麻烦,在此再次表示歉意并望指正。此
致
  敬礼

  山东大学数学系
  裘卓明 1985。2。12

  信中的"略"是原文,有四个字看不清,用X代之。裘先生的信确实很有趣,
他告诉科学通报编辑部什么呢?

  第一,他的结果是独立得到的。其实,我从来没有说过裘先生抄袭或剽窃,
因为我没有证据说裘先生就没有得到这些结果。在<上海师院学报>上,注明是
1980年10月9日收到初稿,81年5月13日收到改写稿。<科学通报>上没有注明收到
裘稿的日期。不过,归结起来,发生这么几件事:裘先生收到了我的稿件(裘说是
82年),裘先生看了我的稿子(裘说是83年)。然后通过我系的一位老师告诉我"这
样意义就不大了。"信上邮戳是1983。1。13。然后,裘先生自己去投稿了。算算
时间,84年发表,正好。当然我也没有证据说裘一定是看过我的稿件后才投的稿。
从他给<科学通报>的两封信来看,好像也承认是受了我文的影响,然后去投的。
而且若顺序倒过来而裘先生不在给科学通报编辑部信中提及的话,这实在是不可
思议了。裘先生很有趣,79年得到结果,但是他不去投稿,81年作过报告,他也
不去投稿,而83年还要去受影响,然后想起投稿。这逻辑,怎么看也不顺眼。

  第二,他没有错。"所以我自己单独发表自己这部分结果当然是可以的"。审
阅了别人的文章,告诉别人"不过这样意义就不大了。"然后再自己去发表,这是
"可以"的么?

  第三,我的文章很糟糕。"证明繁素","许文中尚有其他很多笔误",(这个
也值得拿来说事,实在是很可怜。)"他的四个主要结果中的二个,即命题4、6是
错误的。"这下问题严重了。就不说"文章的主要结论是对的,证明亦未发现大问
题。"了吧。这会太令人难堪。这逻辑就很奇怪。"故命题4的证明自然不能成立。
(但可用他法证得,在此从略)。"既然"可用他法证得",那就说明结论是正确的,
为什么又说是错误呢?"命题6则是从尚未证明的命题4得到的,故也不能成立。"
一个是可用他法证得的命题,一个是尚未证明的命题,一个是错误的命题,我实
在很难想象,它们是一回事。

  第四,当然,最为恶劣的是"但从上海师院那里了解到与许"不宜合作"以及
其他关于他个人的一些情况(略)后。我才单独发表的。"仿佛整个事件的发生因
我个人情况而起,因我不宜合作而致,故而责任全在我。裘先生在这里用了一个
三段论:联名发表就没事了,他曾考虑过联名发表,之所以没有联名发表,是因
为我"不宜合作"以及其他关于我个人的一些情况,最终的结论,责任不在他,而
是在我。

  我很怀疑裘先生学术能力,但是我绝不怀疑裘先生的颠倒黑白的能力。一个
"略"字就足以把原告和被告的位置互换,一个"个人情况"就可以把别人对我的同
情变成怀疑,一个"不宜合作"就可以把自己的责任撇个干净。说许"不宜合作"当
然就反证了裘的"宜于合作",说许有"个人情况"当然就证明了裘没有"个人情况"。
而且还是从"上海师院我的老同学(也是许的老师)那里了解到"的,这证明是何等
的有力。如果条件许可的话,裘先生绝对可以对我开上一场批判会,而且声泪俱
下,从而充分证明他是多么的无辜。完全可以怀疑,裘先生已经在他的潘老师面
前开过这样的批判会。能够给出这种证明的,绝对是个天才。

  第五,联名发表,这也不是一个人的事,也要双方同意。我倒是从来没有考
虑过裘先生是"宜于合作"或"不宜合作",当然更没有考虑过裘先生的个人情况,
因为没有必要。他看我的稿子是83年,而他看的时候我的稿子已经在一年前发表
了,我有必要联名发表么?从裘先生的角度来说,不管我是"宜于合作"或"不宜合
作",如果裘先生当时问我,我当然会告诉他,我的文章已经发表了。这样也就
免了裘先生"我不知道"的借口。至于裘先生是不是把这作为好事,愿意不愿意知
道,我就不知道了。

  随即,我给科学通报编辑部和潘承洞先生各写了一封信,进行了斥责、驳斥,
也没有收到回音。

  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

  下面,说说这一常表素数问题。在我的手稿中,纪录着:

  【在华罗庚先生所着<数论导引>57年版,89页有“最近。。。”

  在75年再版时删去这一句话。】

  而这一"删去"就让我琢磨了好长时间,因为当时我还不知道Beeger的结果本
身是错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一句话要删去。杂记中记录着当时和老师的对话:

  "这个问题现在的结果怎么样了呢?为什么再版中不提这一数字了呢?""写封
信给王元,问问他这方面的结果怎样。"我是多么想知道这方面的结果啊,但我
只是吞吞吐吐地说:"个人写信恐怕不容易得到回应罢。是否能由学校出面。"

  在刘先生的文中提及:

  【一九八0年八月<数学通报>上,在<谈哥德巴赫问题>一文中,邵品琮先生
再次引用了Beager在一九三九年提供的数据。当n=0,1,2。。。11000时,式子
n2-n+72491 的值皆表素数。

  上数据有误。事实上可以算出:72491=71X1021
  52-5+72491=59X1229
  62-6+72491=47X1543】

  【这一错误的数据还引用在华罗庚先生的两本着作中:<数学归纳法>P7,
1964年版。<堆垒素数论>,P204-205】

  刘文中提到Beager,其实应为Beeger。但不知是刘先生搞错,还是邵先生出
错。

  72491并非素数,在给校刊投稿的时候当然已经知道了。记忆中当时曾提到
华先生的引文。校报编辑部当时说,既然后来删去了,就说明华先生已经知道了,
就不要再提了。有一点为尊者讳的意思吧。这也是中国人的老习惯了。其实,历
史上大数学家结论、证明出错的事多的是,谁也没有因此而损失什么面子。唯有
中国人就需要考虑到面子。看到的是,来时声势浩大,三本箸作中均有提到,去
时了无声息,就这么拿掉就算了。而结果呢,就是邵品踪先生到八0年还不知道,
还在引用。

  这一问题,其实是素论里的一个著名问题。它被称之为Euler幸运数(Lucky 
Number of Euler)。它的定义是:一个数 p能使n2-n+p当 p=1,2,。。。, 
p-1 时常表素数。最初,数学大家Euler于1772年观察到了41有这样的性质。

  沈明刚先生在《科学通报》上发表《n2-n+p常表素数的完全确定》,确定
了n2-n+p常表素数即当且仅当p=2,3,5,11,17,41。
  沈先生的文章发表于1988年。文章注明1986年收到来稿。可惜的是晚了五年。
1983年法国人le Lionnais证明了Euler幸运数只有2, 3, 5, 11, 17, and 41 。
这,被视为数论界的一个重大结果。

  世界上相像的孩子很多,可一模一样的孩子不常见

  下面,从数学的角度说说几个人的结果,稍微专业一点,不过并不很难,只
要一点中学的数学就够了。大家就作为中学趣味数学题来看吧。

  刘先生的文章给出一个定理:

  定理
  若式子
  g(n)=n2-n+p (p为任意自然数)
  当n=1,2,...n0=[(-5+sqrt(25+12(p-1)))/6]+2
  时皆为素数,则有当n=0,1,2,...p-1时 g(n)皆为素数
  (当p=72491时, n0=156)

  河南一位中学老师在他的一本自费出版的小册子中也给出类似结果。小册子
其余部分都是中学数学知识。

  我的文章给出六个命题g(x)=x2-x),f(x)=x2-x+p)
  引1。对任一给定pi,当n≥pi时,令n=Kpi+n1 (0≤n1≤p),则g(n) ≡g(n1) 
(mod pi).
  引2。当(pi+1)/2<n<pi时,令n=pi+1-n1 (0<n1<(pi+1)/2),则g(n) ≡g(n1) 
(mod pi).
  命题1。若f(n) ≡0 (mod pi) 有解,则必有1≤n0≤ (pi+1)/2,使f(n0) 
≡0 (mod pi).
  逆否命题:若f(n) ≡0 (mod pi) 当1≤n≤ (pi+1)/2时无解,则恒无解。
  命题2。若n2-n+p当n≤N时
  常表素数,则f(n) ≡0(mod pi)对任意pi<min(2N,p)无解。
  命题3。令pj为不大于2sqrt(p/3)的最大素数,则下列陈述等价:
  1。f(n)当n<p时常表素数。
  2。f(n) ≡0(mod pi)对pi<p无解。
  3。f(n)当n≤ (pj+1)/2时常表素数。
  4。f(n) ≡0(mod pi)对pi≤pj无解。

  命题3中当p=72491时,2sqrt(p/3)=310.9。故pj不能大于310,(pjj+1)/2不
能大于155。由此可见,刘先生的界和我的界是多么接近。我也曾和河南一位中
学老师的界比较过,正因为三个人的结果都是独立得到的,故界的表达方式都不
一样,但是都在同一个数量级。三者之中,以本人的界略好那么一丁点儿。

  命题4。若f(n)当n<p时
  常表素数,则4p-1为素数。
  命题5。p≥4,f(n)当n<p时
  常表素数,当且仅当4n2+4p-1当n≤(p-3)/2时常表素数。
  命题6。f(n)当n<p时
  常表素数当且仅当p为4p-1之最小素平方剩余。

  举例来说,67的平方剩余如下:
  
1,4,6,9,10,14,15,16,17,19,21,22,23,24,25,26,29,33,35,36,37,39,40,47,49
,54,55,56,59,60,62,64,65

  其中,17是它的最小素平方剩余。

  最后,说说裘先生“也是独立得到”的“我自己的那一部分”了。裘文的全
文如下。

  定理1。设为奇素数,Q(n)=n2-n+p。
  则
  Q(n) ≡0 (mod p)
  有解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
  p=0,-2,...,-r(r-1),...,-(q2-1)/4 (mod q),
  且有解时,对应于p=-r(r-1) (mod q),其解为
  n≡r(mod q),
  r=1,2,...,(q+1)/2
  定理2。设pl为小于2sqrt(p/3)的最大素数,若1≤n≤ (pl+1)/2时,Q(n)均
表素数,则当
  1≤n≤p-1
  时,Q(n)亦均表素数。
  定理3。设Q(n)当1≤n≤p-1时均表素数,则当
  1≤n≤ (p-3)/2时,4(n2+p)-1亦均为素数。
  定理4。设4p-1为素数,则当1≤n≤p-1时,Q(n) 均为素数的充分与必要条件
是p必为4p-1的二次剩余中的最小素数。

  要看出裘文和许文的区别或者相同,其实连高中数学都不需要,只要识几个
字就足够了。

  这么差劲的专业水平,也只能靠拐骗了

  最后,再来说说本人证明中的"错误"。好在我找到了当时的手稿,把它写在
下面。让大家一起来审阅一下吧。这并不需要高等数学,高中程度就足够了。

  证:令M=4p-1,则p,p+2,p+6,...,p+n(n-1)均为M之平方剩余。
  因为((M-2n+1)/2) 2 =(2p-n) 2 =(4p-1)(p-n)+p+n(n-1)=p+n(n-1) mod M
  若M不为素数,令pi|M,则M的连续pi个平方剩余(即当x取连续个自然数时其
平方对M之剩余),必有能为整除者,即p,p+2,p+6,...,p+pi (pi-1) 连续p_i个
数中必有能为pi整除者。此时,f(x)=x2-x+p不表素数。

  举个例子来说,p=17,4p-1=67。考虑17,19,23,29,37等pi个数,则有
  332=1087=67X16+17
  322=1024=67X15+19
  312=961=67X14+23

  可见,这些数与33,32,31等pi个连续的整数对M同余。连续的pi个当然必
有一个能为pi整除者,该数所对应的也就必能为pi整除。因此,在我的文中根本
就没有用到完全剩余系的概念。可见,裘先生指出的"错误"要么是他在恶意的扭
曲,欺负我没有给出证明,欺负科学通报编辑部可以任他骗,要么是他看不懂。
闹了笑话,居然还以为是稻草,可以为自己开脱了。岂非笑话,岂不可恶?我倒
是倾向于裘先生确有对许文的审查记录的,否则的话,只怕裘先生的文中还会增
加一条定理。这一条还是不错的呢。正因为裘先生看不懂这一(高深还是浅显的?)
证明,所以才会在定理4中添上"设4p-1为素数"这一蛇足。

  其实,我的文章也并不完美。这一命题的正确提法应为:

  n2-n+p当n<p时
  常表素数当且仅当4p-1为素数且p为4p-1之最小素平方剩余。

  孩子,回家吧。
  裘先生已经作故。临终之际,不知回首过此事没有?若是回首过,是悔不该
当初?还是怨我个人情况,害得他不能"联合发表"?还是感谢我没有在他有生之年
找他麻烦?

  与一个朋友谈起此事,朋友说:"按媒体规则,我们也应该同时给对方申辩的
权利,但对方早已作古。"这,其实也正是我的遗憾之处。在对方作古之后提出
此事,没能给对方申辩的权利,似乎有些不够厚道。只是生老病死,非我等所能
预料。其实,要是我先于裘而去,岂不便宜了他?

  多年以来,虽然心有戚戚,倒是并没有认真想过这一件事。直到不久前上网,
偶然发现,文章还顶着裘先生的名头,这才想起,似乎应该把它领回家了。

  其实,说我没能给对方申辩的权利,是并不确切的。裘先生给科学通报的两
封信,不就是他的申辩么?在收到<科学通报>转给我的裘卓明的信以后,我也给
<科学通报>和潘承同先生写过信。但是,他们都不给我回信。所以,并不是我不
给对方申辩的权利,而是我没有得到继续申辩的权利。当时,反学术腐败,反抄
袭剽窃还没有现在这么盛行。他们都不给我回信,我有什么办法?

  算起来,这也算是了结历史上的一件公案吧。历史上,不要说二十几年前的
旧事,几百年以前的事还一直有人在查究呢。这篇文章,不过是说说事情的真相。
也算是把"拐骗"多年的孩子领回家。网上搜索,只知有裘,不知有许,这,不太
合理。如果说,因为对方早已作古,这许冠裘戴便要一直戴下去,这,也不太合
理。

  事情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算起来,科学通报还欠着我一个交代。到底是
抄袭、剽窃,还是拐骗,或者什么都不是,只是各自生了一个孩子,科学通报也
应该表一个态么。顾名思义,科学通报应该是推崇科学,尊重学术的带头者,不
声不响,有损科学通报的名声。我想,科学通报编辑部应该还保存着这些来往的
信件罢。

  在此,对上海师院曾经在我"初恋"时给予关怀,伸以援手的龚伦超,沈明刚,
吴望名等各位老师及上海师院学报表示由衷的感谢。在当时几处碰壁,几处冷眼
的处境中,上海师院给了我一个避风、休憩的港湾。若是当时一篇小文不能在学
报发表,或者是我听了裘先生的"忠告",因为刘先生已有类似结果发表,意义不
大而不去发表,今天还有我说话的余地么?

  参考文献
  1。许绍吉,关于n2-n+ p 常表素数的探讨,上海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
版),1982,2:35-36
  2。刘逢绥,n2-n+p中素数分布的探讨,江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1982),17-18。
  3。裘卓明,多项式表素数问题,科学通报,29(1984),23:1470。
  4。Shen Minggang, Complete determination for n2-n+p to be a prime, 
Kexue Tongbao, 33(1988),13:1957-1958.

  作者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在美国Rutgers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有多篇学术
论文发表于国内外杂志,与张建中先生合作所著作<线性规划>由科学出版社出版,
新著作<Selected Papers on SAS>由美国成家出版社(BeAuthor.com)出版。现居
美国。 

(XYS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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